(2015)鼓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彭某甲(曾用名彭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某丙。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彭某甲及其代理人彭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朋友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一子彭某乙。婚后共/2009年起双方就因被告在外面有女人问题发生争吵矛盾达几年之久,2011年以后双方已经实际分居至今。被告的种种行为致使原告的身心一直处于极度压抑状态,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彭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一直都很好,原告说我有外遇不属实,我回家原告不给开门,没法进屋,双方没有分居,为了给孩子健康的家庭环境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彭某乙。原告认为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对外负有多笔债务,故致双方矛盾升级,感情破裂。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则以辩称理由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妥善化解矛盾。本案中,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十余载,且育有一子,有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虽然现在双方在相处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原告应珍惜彼此的感情,珍惜家庭的完整;被告则应对家庭、对原告及孩子多关心、多付出,以实际行动挽回、改善双方的关系。现双方孩子尚且年幼,极需要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其健康成长亦需要和睦完整的家庭环境。希望原、被告承担好为人父母的责任,力争家庭生活早日步入和谐的轨道。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