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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麻夏香与郑九江、赵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夏香,郑九江,赵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麻夏香。被执行人郑九江。被执行人赵秀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夏香与被执行人郑九江、赵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26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9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