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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2015)529赵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529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书韵,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世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家中登陆某淫秽网站,上传3个视频文件。经鉴定,3个视频文件的全部内容分别具体表现手指插入女性生殖器、口交、性交等淫秽行为,认定为淫秽物品。该淫秽视频文件的点击量共计300468次。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互联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家中登陆某淫秽网站,上传3个视频文件。经鉴定,3个视频文件的全部内容分别具体表现手指插入女性生殖器、口交、性交等淫秽行为,认定为淫秽物品。该淫秽视频文件的点击量共计300468次。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鉴字(2015)005号的鉴定意见;甘公网现勘字(2015)第002号、搜查证、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赵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互联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金 华人民陪审员  于宝荣人民陪审员  曹翠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海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