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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金欢,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俊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某。原告陈某甲诉被告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鸣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欢、被告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乙。后夫妻之间出现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支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由被告入赘原告家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经常晚回家,有时甚至几天不回家,为此与原告家人发生矛盾。2015年5月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之间发生矛盾。2015年7月14日被告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9日原告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不尽家庭责任且有外遇,现又被拘留,故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没有矛盾,因为自己是开货车的,有时卸货晚了回家晚,原告母亲经常骂其,还三天两头问其要钱,所以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有时不回家居住。对于自己有外遇,是自己错了,愿意改正,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身份证复印件、常熟市户籍信息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好。后被告与原告家人之间为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2015年5月开始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加深了夫妻矛盾,故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责任在被告。鉴于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机会。只要被告言行一致,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多尽义务,原告注意协调被告与其父母之间的关系,双方多为家庭、子女的利益考虑,原、被告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