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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立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齐健诉被告XX、赵静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李某,赵某某,河北康悦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初字第00038号原告齐某。委托代理人杨翠平,河北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赵某某。被告河北康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300号。法定代表人支小山。本院受理原告齐某与被告李某、赵某某、河北康悦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某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与原告之间的包销协议与赵某某、河北康悦药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该协议履行地也没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规定,此案应当由其住所地新乐市的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新乐市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的被告河北康悦药业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是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300号,此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某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