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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敏与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敏,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334-2号申请执行人张敏。被执行人: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弈棣。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民初字第12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敏人民币48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产登记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房产登记记录,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A×××××号、浙A×××××号、浙A×××××号汽车三辆,但该三辆汽车均已设置抵押给他人,其中本院扣押的浙A×××××号汽车通过司法拍卖以25500元成交,该款尚不足于支付抵押价款。此外另两辆车目前去向不明,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戴亦棣进行公安布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执民字第13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员  叶承华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