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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祁金立与祁金星、何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金立,祁金星,何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283号原告:祁金立,农民。被告:祁金星。被告:何晓艳。原告祁金立与被告祁金星、何晓艳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祁金星、何晓艳欠原告祁金立借款3000000元,二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前偿还原告祁金立借款2000000元,余款10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被告祁金星、何晓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