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文虎、谭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汪文虎,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汪文虎,农民。被执行人谭平,农民。本院在执行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文虎、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99508.4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45元,申请执行费1393元),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