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邝桥悦与张沛凤、中山市南区正华强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桥悦,张沛凤,中山市南区正华强机械厂,赖炳华,沈卓明,陈路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836号原告:邝桥悦,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徐新如、侯华杰,分别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张沛凤,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中山市南区正华强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村双龙路。投资人:赖炳华。被告:赖炳华,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沈卓明,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陈路新,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桥悦诉被告张沛凤、中山市南区正华强机械厂、赖炳华、沈卓明、陈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桥悦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桥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为1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邝桥悦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亦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雅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