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8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934号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66号。法定代表人:冯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芸,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05.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