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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平满与帅赟、帅凤奎、安会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满,帅赟,帅凤奎,安会珍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王平满。被告帅赟。被告帅凤奎。被告安会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满与被告帅赟、帅凤奎、安会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传票合法传唤,原告王平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王平满负担。审 判 员  李润虎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人民陪审员  赵 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