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平满与帅赟、帅凤奎、安会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满,帅赟,帅凤奎,安会珍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王平满。被告帅赟。被告帅凤奎。被告安会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满与被告帅赟、帅凤奎、安会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传票合法传唤,原告王平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王平满负担。审 判 员 李润虎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人民陪审员 赵 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