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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江苏中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50号原告江苏中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留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瑞、陈雪娇,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抑非。原告江苏中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雪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姚桥安置项目供应砂加气砌块,货款月结月清。后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货款760616元,并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2、支付本案律师费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为:1、供货地点为姚桥安置房C标段;2、产品名称为砂加气砌块,单价250元/立方米;3、如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被告承担未付总金额0.3%的滞纳金,原告有权停止供货并解除合同,并且被告需在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4、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诉讼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2015年7月29日,原、被告进行对账,并由原告出具了砌块销售清算确认单,在该确认单第二栏累计情况确认中载明:截止时间2015年1月25日,累计应收金额为760616元。被告在该确认单确认结果栏中盖章确认。以上事实有产品销售合同、销售清算确认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60616元,有销售结算确认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606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被告逾期付款的具体时间,本院参照原、被告对账确认之日(即2015年7月2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主张利息标准为6.5%/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实际产生律师费5万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60616元。二、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江苏中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3770.28元。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计算。三、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3元,由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何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璇(附上诉须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