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淑霞与于桂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霞,于桂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699号原告刘淑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于桂兰,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谷秀荣,胶州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霞与被告于桂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霞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淑霞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