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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魏亚玲与通辽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玲,通辽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880号原告魏亚玲,女,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通辽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杨秋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文,该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亚玲诉被告通辽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亚玲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亚玲负担。审判员  郭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