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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杜海柱与王卫民、赵立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杜海柱。被执行人王卫民。被执行人赵立金。申请执行人杜海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曹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