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杜海柱与王卫民、赵立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杜海柱。被执行人王卫民。被执行人赵立金。申请执行人杜海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曹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