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终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内江市白马电力实业公司与珙县瑞泰矿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江市白马电力实业公司,珙县瑞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江市白马电力实业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旭,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珙县瑞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法定代表人周仕超,总经理。上诉人内江市白马电力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珙县瑞泰矿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管字第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内江市白马电力实业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内江市白马电力实业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于1990年11月12日颁布并实施,该司法解释实施至今已有25年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现有司法解释冲突,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由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联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第一款第三项“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珙县瑞泰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现行有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述人内江市白马电力实业公司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莉审 判 员 薛久强代理审判员 冯 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