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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5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923号原告:张某甲,男,193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张某乙,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张某丙,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