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戴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732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郑蒙蒙,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原告戴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宝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蒙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没有深入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一直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婚后没有家庭意识,只顾自己生活。原告向被告询问有关家庭经济、生活方面的事情,被告总是回避,原告没有感到一点家庭温暖,生活非常压抑,被告甚至经常在酒后或不顺心时打骂原告。被告以原告未生育为由埋怨原告,继而对原告更加冷淡。为了家庭,原告向娘家借款5万元,要被告偿还时被告却不认,被告这种不诚信、没有家庭责任感的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的心。为此原告于2015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距第一次起诉离婚六个月有余,原、被告已断绝联系,无和好可能。故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戴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身份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人口信息,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的事实;4.检验报告单、超声报告单、检测报告单(均系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具有生育能力的事实;5.(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用以证明原告曾于6个月前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薛某未作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和证据5,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4系复印件,且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对该证据不做作认定。经审理,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曾于2015年1月15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生效。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合法婚姻关系,但原告戴某曾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现又提起离婚诉讼,可认定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戴某与薛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