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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执恢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邓正荣申请执行黄忠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正荣,黄忠,宜宾三江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恒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恢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正荣,男,汉族,1950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忠,男,汉族,1959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宜宾三江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东段21号蜀南花园1幢23号。法定代表人:万大均,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恒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泸州市泸县福集镇工矿区。法定代表人:黄忠,公司执行董事。宜宾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宜仲案字第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忠、宜宾三江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恒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正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所查封的资产暂不能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宜仲案字第13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稅 长 富审判员 罗 晓 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