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5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与许洪燕、马兴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许洪燕,马兴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505-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法定代表人:帅智国,大队长。被执行人:许洪燕。被执行人:马兴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现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守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