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926号原告朱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