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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守臣与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马守臣,男。被执行人王洪涛。申请执行人马守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洪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洪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马守臣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岭区人民法院(2015)松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王洪涛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鑫执行员 李凤忠执行员 吴铁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