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立民终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343号上诉人赵玉英。上诉人赵玉英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立民初第1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玉英上诉请求确认邢台市桥西区韩演庄社区居委会和邢台市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拆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理由为:上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据此,上诉人住宅被强拆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定强拆行为违法,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应该受理上诉人的诉讼,故依法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该条规定,拆迁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属于行政权调整的范畴。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当通过相关的行政部门加以解决。因此,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赵玉英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兵刚审 判 员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武 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尚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