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冰纯与银星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冰纯,银星贵,赵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692号原告黄冰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翔,宜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银星贵。第三人赵巍。原告黄冰纯与被告银星贵、第三人赵巍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冰纯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冰纯以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冰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黄冰纯负担。审判员 吴柳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