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启锐与刘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锐,刘彬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340号原告李启锐。被告刘彬彬,成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锐诉被告刘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启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启锐承担。审判员 李卫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参12221758书记员 张琼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