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叶国尚与刘友龙、刘友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国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叶国尚。被执行人刘友龙。被执行人刘友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国尚与被执行人刘友龙、刘友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友龙、刘友凤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国尚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1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薛天祥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