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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叶国尚与刘友龙、刘友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国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叶国尚。被执行人刘友龙。被执行人刘友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国尚与被执行人刘友龙、刘友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友龙、刘友凤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国尚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1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薛天祥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