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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8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魏延琼与黄正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延琼,黄正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859-2号申请执行人魏延琼,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被执行人黄正师,男,壮族,1982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魏延琼与被执行人黄正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正师应向申请执行人魏延琼支付购房款5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86元,保全费102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谢黄正师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正师名下车牌号码为粤E×××××和粤E×××××的小型汽车二台,但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20日起计算,若申请执行人要求对上述车辆续封,请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正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广西贵港市,本院已委托至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未收到受托法院的回复。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8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建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