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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邦健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邦健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邦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美专校街66号A座16-1。法定代表人邓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晓勇,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利明,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德兴里1号。法定代表人叶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道东,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鑫,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邦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健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海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邦健科技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询问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0日,重庆渝海地王广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签订临时场地出借合同,约定重庆渝海地王广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地王广场第一层4号大门处A号场地出借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用于经营电信产品及服务,出借期限从2012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22日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将上述场地让与邦健科技公司使用,与之联合经营。渝海物业公司(甲方)依据与重庆菲斯特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的《地王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上述场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四)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实施24小时预防性保安服务(但不包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0、提供24小时预防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维护正常的秩序。2012年8月31日、9月24日、10月22日,邦健科技公司分别向渝海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1614.6元、1207.59元、1207.59元。2012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王杨携带暴钳、指甲刀和手套等工具,通过撬锁、打洞、剪断报警装置电线等方式,进入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王府井电信营业厅内,盗得四部共价值2882元的手机及保险柜一台。周正、彭宗华、苟朝飞协助王杨对保险柜进行了转移,取走赃款8万余元。苟朝飞归案后,退回赃款18000元。2013年8月1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彭宗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苟朝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8月13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销售及渠道拓展事业部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2年10月7日在我司租赁场地被盗的财物属于重庆邦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更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销售及渠道拓展事业部。一审法院认为,渝海物业公司为邦健科技公司经营场地提供物业服务,邦健科技公司向渝海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地王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四)项规定: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实施24小时预防性保安服务(但不包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该项规定实际上排除了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镖、保管和保险的职责。地王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0款规定:提供24小时预防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维护正常的秩序。该条规定亦表明物业管理中的治安保卫服务主要起到维护正常秩序的作用,是一种治安防范服务,而不是治安保障服务。现邦健科技公司经营场地财物被盗一案已经侦破,犯罪分子系采取撬锁、打洞、剪断报警装置电线等方式实施盗窃,其作案方式已超出物业管理公司能够合理防范的程度。故对邦健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邦健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重庆邦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邦健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由渝海物业公司赔偿邦健科技公司98364元损失费用。主要理由:渝海物业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保安巡更签到表不足以证明其按约履行24小时治安保卫巡逻义务,同时渝海物业公司对与邦健科技公司比邻的门面经营者的装修行为未尽到监督义务,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并轻易实施了盗窃行为,渝海物业公司应对邦健科技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渝海物业公司答辩称:渝海物业公司举示的保安巡更签到表、工作记录等已经证明渝海物业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提供了24小时巡查服务;邦健科技公司的损失是由第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与渝海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涉案《地王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邦健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渝海物业公司事实上均是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即渝海物业公司为邦健科技公司的经营场地提供物业服务,邦健科技公司亦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渝海物业公司应为邦健科技公司提供24小时预防性保安服务,但渝海物业公司对邦健科技公司的人身、财产无保险、保管责任。渝海物业公司在一审中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按约履行了相应的预防性保安义务,且邦健科技公司的损失系由案外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故一审判决驳回邦健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此,邦健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上诉人重庆邦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