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成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成章,王京亮,王景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137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梁成章,男,住平原县。被告:王京亮,男,住平原县。被告:王景付,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成章、王京亮、王景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梁成章、王京亮、王景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杜圣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卫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