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润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海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润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海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248号原告:海南润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76号。法定代表人:叶祝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磊,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艳飞,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曹海斌,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委托代理人:吴丽珍,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润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海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本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行使其法律规定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润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海南润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书 权审 判 员 李 居 坤人民陪审员 郑 馥 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剑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