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民初字第6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玉兰与王学芹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兰,王学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038号原告高玉兰,女,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芹,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鹿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兰与被告王学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