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04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阎群与郭伟、丁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群,郭伟,丁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04899号原告阎群。委托代理人魏军,系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守祥,系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伟。被告丁凤云。原告阎群诉被告郭伟、丁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2日被告郭伟经朋友介绍,以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期间偿还借款1.3万元,现借期已满,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原告提供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阎群被告郭伟、丁凤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正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