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守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守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832号原告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东段。诉讼代表人明广智,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胜,男,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王守都,男,成年,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守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洪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