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武正祥、王红梅、武正领、姚敏、吴海见、蒋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武正祥,王红梅,武正领,姚敏,吴海见,蒋士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5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67166972-5。负责人邱玉梅,行长。委托代理人洪万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正祥,男,1972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王红梅,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武正领,男,1970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姚敏,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吴海见,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蒋士英,女,1962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被告武正祥、王红梅、武正领、姚敏、吴海见、蒋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