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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胜恩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中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恩,大兴安岭中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黄胜恩。被执行人大兴安岭中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树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胜恩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中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胜恩因被执行人发生矿难,无法恢复生产,暂时无能力给付欠款,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商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殿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