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白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淑娟,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旭杰,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生,住白山市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仲裁委员会(2011)白山仲字第6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鹏审 判 员 李世昆审 判 员 庄鸿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倪新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