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甲、苏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14号原告:朱某,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高勤山,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女,199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苏某,(张某甲母亲),1966年8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乙,(张某甲父亲),1969年1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农民,住址同上。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路遥,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甲、苏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