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与马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马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995号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路305号204室。法定代表人:赵强。委托代理人:崔建秀,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顾增友,系该单位职工。被告:马华伟。本院受理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马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加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