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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小玲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玲,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咸中行初字第00085号原告赵小玲,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栋。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韩宏琪��秦都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梁康,秦都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博亚,秦都区政府法律顾问。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师军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博亚,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原告赵小玲因确认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行为违法,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小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栋,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梁康、宋博亚,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宋博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国土资源局对秦都区钓台镇钓台村部分土地实施征收,征收了钓台村6.107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后,将该地转为国有。原告赵小玲诉称,被告的此次征地行为,依据的是陕政土批(2012)1121号批复文件,征地面积为6.1075公顷建设用地。而被告在征地过程中却征收了钓台村一组的耕地。被告征收耕地行为违法,与批复文件不符。故原告赵小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征地行为违法,并恢复耕地的原貌。被告秦都区人民政府、秦都区国土资源局答辩认为,原告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征地行为合法,不存在违法情形,故请求驳回原告赵小玲的诉讼请求。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秦都区人民政府、秦都区国土资源局在征收秦都区钓台镇钓台村6.1075公顷集体建设用是否存在征收耕地违法行为。被告秦都区人民政府、秦都区国土资源局为证明其行为合法性,提供下列证据,1、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2)1121号征地审批文件,用以证明征收的是集体建设用地;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用以证明征收6.1075公顷土地的界定范围;3、土地权属证明,用以证明征收的土地权属原为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钓台村集体土地。上列证据综合证明被告征收土地行为合法,不存在违法情形。原告赵小玲质证认为,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赵小玲提供下列证据,1、赵小玲分款表两份,用以证明被告征收了钓台村一组的土地,分给原告征地补偿款5.1万元的事实;2、土地现状照片和测量表,用以证明被告除征收6.1075公顷土地外,还征收了其他土地的事实。被告秦都区人民政府、秦都区国土资源局质证认为,对证据1分款表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认可了征地行为才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对于证据2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所标注的ABCD地块,均不在本次征收之列。对于被告秦都区人民政府、秦都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合议庭评议认为,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予以认定。对于原告赵小玲提供的证据,合议庭评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因其缺乏关联性,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因。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国土资源局对秦都区钓台镇钓台村部分土地实施征收,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2)1121号征地审批文件,被告征收了钓台村6.107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后,将该地转为国有。原告以被告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国土资源局在对秦都区钓台街道办钓台村6.107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征收行为,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四址界定明确,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赵小玲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征地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故其起诉认为被告在征地过程中行为违法,违反批复文件,征收了钓台村一组耕地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小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小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张作儒代理审判员  周 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汤小娟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