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一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永县。法定代表人陈雅彬,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普,女,该行回龙圩支行行长,住江永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一交,男,汉族,农民,住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一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刘一交死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勤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小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