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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莹莹申请执行张树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镇XX村X号。被执行人:张XX,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X镇XXX村X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XX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9167.5元,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9167.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