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5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伟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伟,张阴祥,张文,张朋山,张昆,张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5623号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凌志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巨文,系原告职��。被告张伟,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阴祥,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巴林左旗。被告张文,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巴林左旗。被告张朋山,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巴林左旗。被告张昆,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巴林左旗。被告张海,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巴林左旗。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伟、张阴祥、张文、张朋山、张昆、张海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佳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巨文、被告张伟、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阴祥、张朋山、张昆、张海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9日被告张伟在我社白音敖包信用社借贷款28000元,由张阴祥、张文、张朋山、张昆、张海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偿还借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6142.10元(利息算至2015年10月18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伟辩称:钱是我借的,我买树了,现在确实没钱还,容我一段时间就还。被告张文辩称:是我担保的。被告张阴祥、张朋山、张昆、张海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借据1枚,证明借款金额为28000元,借款时间为2012年12月29日,到期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月息11.53‰,借款人张伟;2、保证贷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张��祥、张文、张朋山、张昆、张海自愿为被告张伟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2月29日,被告张伟自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敖包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8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1.53‰,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10日。被告张阴祥、张文、张朋山、张昆、张海自愿为被告张伟借款提供最高限额30000元的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本息费用。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张伟结算贷款利息至2014年9月29日,自此之后至借款到期尚有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利息。本案被告张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伟依法应按约定返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张阴祥、张文、张朋山、张昆、张海自愿为被告张伟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且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在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之内,故被告张阴祥、张文、张朋山、张昆、张海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8000元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1.53‰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张阴祥、张文、张朋山、张昆、张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53.55元,减半收取326.77元,由被告张伟、张阴祥、张文、张朋山、张昆、张海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佳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