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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梁光富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梁光富,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梁光富。被执行人杨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光富与被执行人杨波[(2014)甬北慈商初字第000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974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