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与福建省畅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亿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长清、吴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被执行人福建省畅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永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亿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长清,男。被执行人吴赛霞,女。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与福建省畅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亿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长清、吴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执行标的447万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另案执行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福建亿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土目洲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案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在该拍卖款中依法参与分配分得280万元。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向国土、房产、银行、工商、车管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畅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长国石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亿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长清、吴赛霞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畅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亿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长清、吴赛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亿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款已分配完毕。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电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娜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