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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济南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朝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白霞,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朝阳,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6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