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中法刑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冷某某、马某某盗伐林木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冷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中法刑终字第91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3日被鸡西市滴道区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任洪章,黑龙江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冷某某,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3日被鸡西市滴道区法院取保候审。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审理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冷某某、马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初,被告人冷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在鸡西市滴道区大通沟于某1山庄商量盗伐林木,由冷某某负责准备作案工具并上山伐树,马某某负责平事,所得赃款二人平分。同年11月16日至18日,冷某某雇人在鸡西市绿海林业有限公司大通沟林场盗伐天然柞树、桦树共计90株。同年11月19日冷某某在将所盗伐树木向山下运输时被护林员发现,并报告领导王某某。当时马某某和王某1在一起,马某某得到消息后,打电话让冷某某将木材卸到山庄一部分,另一部分卸到护林站。案发后赃物被起回,并返还被害单位。经鉴定:盗伐林木蓄积量为8.5152立方米。被告人冷某某于2015年1月6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1月6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原审依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冷某某、马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控方意见成立。被告人冷某某、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冷某某、马某某均系主犯。二被告人案发后已将盗伐的木材返还被害单位,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愿认罪和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冷某某、马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冷某某、马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冷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马某某的上诉理由:上诉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未认定错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为从犯;上诉人是否构成犯罪,真正犯罪的人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让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马某某盗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一审法院在公安机关没有起诉意见书审理本案程序违法;3、一审法院适用公安机关的违法证据定罪量刑违法即鉴定程序等方面违法;4、公诉机关在将本案移送法院起诉时遗漏刑事责任人;5、一审法院在这起案件审理中未对主要事实进行核实;6、一审法院所依据的鸡西绿海林业规划服务有限公司所做的鉴定报告作为对马某某定罪量刑依据违法;7、本案应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并有经一审法院质证、印证的物证油锯一把、四轮车一台;书证受案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接受证明、办案说明、办案补充说明;证人毛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王某1、冯某某、顾某某、郝某某、王某2、于某1、于某2、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护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予以采信。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某某、原审被告人冷某某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原审被告人冷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对于上诉人马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马某某于2015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不符合自首构成条件;马某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原审被告人冷某某、证人于某1、于某2证实了商量盗伐林木及挣钱平分的经过,原审认定本案为共同犯罪,上诉人马某某、冷某某均系主犯并无不当;另查明,鸡西绿海林业规划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等方面合法有效,上诉人马某某及辩护人亦未提出该鉴定报告等方面违法的相关证据;对于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已另案处理;本案适用书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马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冷某某、马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立平代理审判员 周雪松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振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