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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坊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农民。2004年4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9月13日假释,2014年9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坊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9日被坊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12日被坊子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毛新红,山东东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丹、王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毛新红、被害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15时15分许,在潍坊市坊子区龙凤花园13号楼3单元301室内,被告人吕某在看到其老板张某甲与被害人孙某因上述房屋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后,与同去的张某乙、王某甲一起对被害人孙某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吕某执马扎将被害人孙某右额颞顶部打伤并用热水淋烫被害人。经鉴定,孙某右额颞顶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一、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9月20日14时30分许到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凤凰街派出所投案,但拒不供述其用马扎打伤孙某的行为,后经民警多次讯问,吕某供述了其用马扎打伤孙某的行为。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二、被告人吕某于2004年4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9月1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8年9月13日至2010年11月13日。三、案件发生后,在公安机关民警主持下,被害人孙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吕某、王某甲在公安机关共同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内容有张某甲、张某乙、吕某、王某甲赔偿孙某各种费用共计4.5万元,孙某声明放弃追究张某甲、张某乙、吕某、王某甲等人的法律责任。四、庭审中,被害人孙某表示和解书系在派出所出面的情况下达成的,要求对被告人吕某严惩,判处实刑。五、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吕某提供线索并指引民警将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潘洪来抓获,现该案已由高密市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房屋买卖合同及交易记录,刑事和解协议书、办案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高密市公安局大牟家派出所证明、潘某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朱某、杨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某在自动投案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吕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案件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孙某与被告人吕某等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签订的和解协议,没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据此可对被告人吕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31天折抵刑期31天,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审 判 长  初东光审 判 员  栾 鸾人民陪审员  李怀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 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