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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单东方与杨以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98号申请执行人:单东方。被执行人:杨以杉。单东方与杨以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陈安梅与杨以杉系夫妻关系,杨以杉、陈安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以杉、陈安梅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84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