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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支会与赵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支会,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刘支会,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赵军,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支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赵军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位于大邑县出江镇雷山村1组有住房,但系集体土地散居自建房,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该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绍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