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朝霞与胡朝芝、周勇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20-1号原告胡朝霞。委托代理人陈新贵,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胡朝芝。被告周勇,系被告胡朝芝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朝霞诉被告胡朝芝、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朝霞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胡朝芝、周勇4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于450万元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朝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判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朝芝、周勇4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于450万元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李福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